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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娄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辉,娄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60号原告陈朝辉,97号4单元302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娄益敏,汉族,仙居县埠头镇对羊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辉;被告:娄益敏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陈朝辉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陈朝辉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陈朝辉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吴财荣吴财荣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