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屈丽波与罗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丽波,罗文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丽波,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斌。上诉人屈丽波与被上诉人罗文斌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丽波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屈丽波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丽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为578元,由屈丽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