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黄吉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宏伟、XX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东。法定代表人:罗金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20元,减半收取计1676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