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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晨凤与朱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晨凤,朱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戴晨凤,女,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84幢403室。被告朱舟军,海区城东街道昌国路3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晨凤诉被告朱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晨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其他诉讼费620元,合计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戴晨凤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