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晨凤与朱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晨凤,朱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戴晨凤,女,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84幢403室。被告朱舟军,海区城东街道昌国路3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晨凤诉被告朱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晨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其他诉讼费620元,合计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戴晨凤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