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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石跃平与杭州高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跃平,杭州高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石跃平。被告杭州高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58号4幢402室。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学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跃平诉被告杭州高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跃平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石跃平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