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付清所欠款项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