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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付清所欠款项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