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焦××与杭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杭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1号原告:焦××。被告:杭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诉被告杭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09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焦××负担625元,退回原告焦××625元。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