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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花遇春与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遇春,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56号原告花遇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纵建平,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柳忠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娟娟,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遇春与被告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花遇春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遇春撤回起诉。诉讼费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