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黄辉与杨小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杨小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黄辉。被告:杨小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4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杨小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413元,但原告未按时交纳。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