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甲与江乙、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甲,江乙,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24号原告:江甲。被告:江乙。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甲与被告江乙、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甲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