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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方案履行,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