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缪××与陈甲、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陈甲,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7号原告:缪××。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章××。原告缪××为与被告陈甲、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陈步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甲、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起诉称: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陈甲、章××曾多次向原告购买灰棉花,2008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8360元,为此,被告章××出具一份欠款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8360元。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10000元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28360元。被告陈甲、章××承认原告缪××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要求分期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陈甲、章××承认原告缪××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836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分期还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甲、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缪××货款28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陈甲、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步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董文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