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金夫与王夫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夫,王夫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周金夫。委托代理人:陈如泰。被告:王夫兴。原告周金夫诉被告王夫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夫撤回对被告王夫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