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与西安凯通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西安凯通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隆庆街西南口。法定代表人武希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路、孙宁,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凯通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1号南洋大酒店D座508号。法定代表人陈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西安凯通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黄河设备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