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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于2008年7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滥用职权罪,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明活,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其是自首,原判没有认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志    远审 判 员 石道强代审判员李雅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