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笑媛与周金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笑媛,周金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72号原告:程笑媛,古市镇下街124号。委托代理人:徐建树,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妹,县古市镇下街104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谢村村8组冯家浜17号。委托代理人:郭云荪,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辰旭,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笑媛与被告周金妹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金妹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金妹自2001年起就在杭州经商,多年来一直居住在杭州,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另,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拱墅区,因此管辖法院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金妹常年在外经商,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松阳县。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以被告周金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被告周金妹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并请求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金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