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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云友与被告郭金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云友,郭金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齐云友。被告:郭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云友与被告郭金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云友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齐云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