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云友与被告郭金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云友,郭金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齐云友。被告:郭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云友与被告郭金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云友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齐云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