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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潘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潘百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57号原告王海荣,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579号。被告潘百灵,黄岩区头陀镇前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荣为与被告潘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荣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百灵所有的牌号为浙j×××××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百灵所有的牌号为浙j×××××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郏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