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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志义与骆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义,骆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方志义,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大方村1组。被告:骆有水,稠城街道齐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义与被告骆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志义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