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志义与骆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义,骆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方志义,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大方村1组。被告:骆有水,稠城街道齐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义与被告骆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志义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