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长苗与阮张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长苗,阮张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465号原告:虞长苗,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阮张飞,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长苗与被告阮张飞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长苗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长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虞长苗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