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浙江××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7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5573-4。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楼。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专用风××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专用风××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