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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怀××、怀××与被告罗×、裘××、姚××民间借贷纠纷与罗×、裘××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罗×,裘××,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怀××。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罗×。被告:裘××。被告:姚××。原告怀××与被告罗×、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诉称: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万元,并判令第二、第三被告负连带归还借款责任。被告裘××辩称:先执行第一被告,如果不能完全执行的,再由我们进行垫付。被告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第二、第三被告作借款担保,被告至今只归还3万元,尚欠3万元未按约支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于本判���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怀××偿还借款3万元;二、被告裘××、姚××对被告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罗×承担,被告裘××、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