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张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邵玲与宋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玲,宋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201号原告邵玲,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长学,男,汉族。原、被告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交纳),现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