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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张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邵玲与宋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玲,宋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201号原告邵玲,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长学,男,汉族。原、被告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交纳),现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