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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戴亚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婧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