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戴亚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婧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