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恒利与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恒利,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局,张凤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利。法定代理人张鸿才,男,192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利,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新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孙晓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凡杰,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张凤义。委托代理人张迎春,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恒利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08)阎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恒利以其目前证据尚不充足为由,于2009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恒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恒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恒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