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呈敏与王敏、朱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呈敏,王敏,朱恩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04号原告:叶呈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11034117,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上寥村。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12263676,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王家岙村115号。被告:朱恩为,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06132910,住台州市路桥区农垦场新建分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呈敏与被告王敏、朱恩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呈敏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叶呈敏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