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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与冯××、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冯××,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夏××。被告: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冯××、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住宅区临风3幢3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冯××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住宅区临风3幢302室的房产(地号:1-10049314-5-5-12,建筑面积:143.7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琼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