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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向凤莲与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凤莲,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王雪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凤莲。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委托代理人宁晓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建过,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田彩娟,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祥,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雪峰。委托代理人冯宽门。上诉人向凤莲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王雪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向凤莲已预交),全部退回。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