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姜牡丹、陈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姜牡丹,陈正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9号原告: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塑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乃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正搭、许方良,均系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牡丹,30327196203141103,住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551号。被告:陈正宝,0××2719620704××498,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牡丹、陈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