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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姜牡丹、陈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姜牡丹,陈正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9号原告: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塑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乃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正搭、许方良,均系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牡丹,30327196203141103,住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551号。被告:陈正宝,0××2719620704××498,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牡丹、陈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