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怀刑初字第0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闫楠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楠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怀刑初字第036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楠楠,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南市大通区。2008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元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元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楠楠犯盗窃罪,于2009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杨某、吴某1(已判刑)等人与被告人闫楠楠事前通谋,并租用被告人闫楠楠驾驶的出租车先后窜至淮南市、凤阳县等地,盗窃作案六起,盗窃摩托车六辆,价值总计14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7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闫楠楠伙同杨某、吴某1等人窜至淮南农场饲料厂,将吴某2的一辆绿色雅马哈建设牌150型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00元。二、2007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闫楠楠伙同杨某、吴某1人窜至淮南市洛河镇医院,将宫某停放在该医院大厅里的一辆红色大洋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00元。三、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闫楠楠伙同杨某、吴某1等人窜至凤阳县武店镇街道,将李某放在其岳母家门口的一辆黑色重庆银翔100型摩托车盗走,该车经被告人徐某卖给肖某(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失主。四、2007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闫楠楠伙同杨某、吴某1、王某2等人窜至淮南市洛河镇大北庄,将方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铃木110型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五、2007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闫楠楠伙同杨某、王某2窜至凤阳县西泉镇清泉浴池,将刘某四停、成某分别放在该浴池门口的一辆黑色粤豪125型摩托车和一辆黑色劲锋150型摩托车盗走,粤豪125型摩托车后卖给陈甲。经价格鉴定:该两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2100元、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销售发票、领条、本院(2008)怀刑初字第255-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肖某、王某1的证言,失主吴某2、宫某、李某、方某、刘某四、成某的陈述,同案犯杨某、吴某1、王某2的供述,现场图、被告人杨某、吴某1对盗窃现场辨认的照片、追回被盗摩托车的照片、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楠楠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闫楠楠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闫楠楠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楠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9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沈洪金审判员 张启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玲法院诫勉语:闫楠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