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号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租赁费人民币1183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4150元、执行费1717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32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