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塍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财产保全费1215元,合计诉讼费2681元,由原告浙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