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厂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厂,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62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东阳市××厂,住所地:东阳市××镇桥下社区××号。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谢××、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委托代理人:沈××。反诉第三人:金乙,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镇桥下社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厂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三方已达成和解,本诉原告东阳市××厂及反诉原告罗××于2009年2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以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东阳市××厂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东阳市××厂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反诉原告罗××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