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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符某某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符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符某某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