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朱××。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锐志轿车的过户手续、设定抵押手续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孙×名下的、牌照号为浙c×××××轿车的过户手续、设定抵押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