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道玛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金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道玛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章金山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柏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道玛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树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金山。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依法减半收取956元,由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