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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7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长前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长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长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