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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友,吴端平、周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38号原告任传友。被告吴端平、周庆。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对原告任传友与被告吴端平、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十八、第十九行中的“案件受理费用62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965元,由任传友负担17586元”应为“案件受理费用57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965元,由任传友负担12586元”。审 判 长  王贵平审 判 员  张 争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