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青国、张雪美为与被上诉人林正标民间借贷纠纷、林正标与孙青国、张雪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青国,张雪美,林正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国,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美,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正标,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南街***号。上诉人孙青国、张雪美为与被上诉人林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二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青国、张雪美以与被上诉人林正标自行和解、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青国、张雪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孙青国、张雪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