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甲、杨乙与温州××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乙,温州××虹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杨甲。原告:杨乙。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温州××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温××。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杨乙诉被告温州××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杨乙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杨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1660.5元,由杨甲、杨乙负担。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