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05号原告:缪××。委托代理人:童××。被告:张××。原告缪××为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缪××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缪××起诉称,2008年5月22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缪××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张××”。尔后归还借款10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张××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张××未作答辩。原告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详情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向原告缪××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张××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缪××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归还了1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未归还,有被告出具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款被告应当归还。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缪××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