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俞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俞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58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某某。被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第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本院在审理郑某与被告俞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龚 倩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