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与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王××,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吕×。被告:王××。被告:朱××。原告吕×诉被告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远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王××、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离婚,被告王××因做生意需要在2008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在2008年2月2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还。因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承续期间所借,故请求:1、判令二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2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每天按万分之三计算,为15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部分请求。被告王××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从2006年开始的,不是一次性借210000元的,是陆续借借还还,到2008年2月20日,算一下帐,连利息在内合计欠原告210000元,所以写了借条。我现在公司要转让,转让后的钞票来归还吕×的借款。被告朱××辩称:王××开桐乡市王林织造有限公司(原桐乡市王林毛巾厂),她是在浙XX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作上两人不搭界的,王××经济上的事情从来不知道的。原告举证:2008年2月5日王××借条一份,证明2008年2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质证:借条对的,是几年来的合计数。被告朱××质证:不清楚该事情。被告王××举证:两被告离婚证一份,证明2008年10月16日离婚。原告、被告朱××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认为:原告提供借条原件,被告方无实质性异议,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离婚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于2008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在2008年2月2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还。被告王××、朱××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应予准许。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其权利处分,予以准许。被告王××借款时,两被告尚未离婚,欠原告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虽离婚,但被告朱××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借款210000元,被告朱××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2338.50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