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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余芳伟与黄望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芳伟,黄望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余芳伟。被告:黄望火。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芳伟与被告黄望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芳伟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望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余芳伟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