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余芳伟与黄望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芳伟,黄望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余芳伟。被告:黄望火。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芳伟与被告黄望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芳伟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望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余芳伟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