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吴×破碎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在法庭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50元,由原告倪××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