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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与浙江××门××有限公司、诸暨市××防火门窗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浙江××门××有限公司,诸暨市××防火门窗厂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20号原告:姚××。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斯××。被告:诸暨市××防火门窗厂,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浙江兴荣防火门窗厂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