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与浙江××门××有限公司、诸暨市××防火门窗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浙江××门××有限公司,诸暨市××防火门窗厂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20号原告:姚××。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斯××。被告:诸暨市××防火门窗厂,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浙江兴荣防火门窗厂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