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东莞市××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甲××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赖××。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东莞市××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