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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邹××。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