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邹××。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