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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与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813-1号原告卢××。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镇俞赵村。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的财产,限额在12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12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