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竺×,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张××。被告:竺×。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