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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竺×,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张××。被告:竺×。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玲 搜索“”